3-2. 借用「演藝廳」:受理期間內申請(年度申請)
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永華文化中心管理科 表演活動申請須知・申請表
臺南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推動表演藝術,提昇永華文化中心管理科轄下臺南文化中心演藝廳、原生劇場、台江劇場、歸仁文化中心演藝廳等場館藝文活動品質,特訂定本須知。
一、申請方式與內容
(一)申請資格:經政府立案之演藝事業(團體)、公私團體、個人。
(二)申請類別:音樂、舞蹈、戲劇、綜藝類之表演藝術活動。
(三)收件日期:每年3月開放隔年1~ 6月檔期送件;9月開放隔年 7~12月檔期送件。
(四)送件請檢附以下資料:
(1)表演活動申請表
(2)演出企劃書一式 4 份
(3)影音資料乙份(三年內)
(4)立案證明影本
(5)代表人身分證件影本。
(五)送件地點:
(1)申請臺南文化中心演藝廳、原生劇場請寄至70167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三段332號
(2)申請台江文化中心台江劇場請寄至70953 臺南市安南區安吉路一段 205號
(3)申請歸仁文化中心演藝廳請寄至71142臺南市歸仁區信義南路78號。
(六)審查方式:依演出內容及以往經營管理績效,作為安排檔期之依據。
二、有關臺南文化中心、台江文化中心、歸仁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方式,依本局相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辦理。
三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,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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