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-2. 借用「畫廊」流程
申請流程
本流程適用於歸仁文化中心第一畫廊及第二畫廊之申請使用案件。
年度申請 每年2月至4月為受理期間,開放翌年之檔期收件(例如:112年2月4月,受理申請113年檔期申請)。 檢附資料 個展:(1) 申請表、(2) 審查作品清單、(3) 擬展出之作品照片6至12張,輔助資料—二年以內出版之作品集。 送件地點 請寄至711014臺南市歸仁區信義南路78號,於信封註明申請展覽檔期。 維持多元特色・確保文化近用權 ※ 鼓勵團體以策展構想與規劃方式提出申請。 |
統一審查 由本局遴聘之審查委員會評審之,並依作品特性安排適當之場地。 通知結果 審查通過者,將由本局寄送通知單告知獲審通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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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展覽天數以18天為原則,展前1至2天供佈展使用;檔期若有衝檔,得彈性縮短為13天。
(2) 年度檔期排定後,始正式發函通知確定時間及場地。
正式展出,辦理茶會或其他推廣活動,請遵循場館管理注意事項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