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母法與收費: 臺南市歸仁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
法規名稱: | 臺南市歸仁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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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發布日: |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|
修正日期: |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|
發文字號: | 府法規字第1100982526A號令 |
第 一 條 為推廣社會教育,加強文化藝術,發揮臺南市歸仁文化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場地使用功能,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。
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,指本中心所屬演藝廳、多功能劇場、會議室、研習教室及廣場。
第 四 條 機關(構)、學校、法人、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舉辦下列活動之一,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:
一、文化或藝術相關之展演活動。
二、國際性之文化交流活動。
三、學術性或教育性之文化交流活動或集會演講。
四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或集會。
第 五 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,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書,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。但申請使用演藝廳者,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提出。
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使用;已許可者,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,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:
一、活動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。
二、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三、活動有損壞場地所在建築及設備之虞。
四、申請人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保險。
五、申請人未遵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。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。
第 七 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時間內,一次繳清場地費、清潔費、空調費及綵排、裝拆台費後,始得使用場地。
前項收費標準如附表。
第 八 條 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無息退還一部或全部費用:
一、因故不能如期使用,並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主管機關,退還二分之一費用。
二、因天災、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,致不能如期或中斷使用時,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費用。
三、申請人無法配合主管機關收回使用改期者,退還全部費用。
第 九 條 申請人舉辦活動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收使用費:
一、辦理非營利性之公益活動。
二、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。
三、與本府及主管機關合辦或協辦之活動。
前項第二款活動不包括畢業典禮。
第 十 條 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、傷病患急救、公共秩序、設施與設備維護及其他辦理活動時應注意之事項。
主管機關得審酌活動內容,要求申請人投保符合一定保險金額之火險、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相關保險;申請人並應於活動辦理前將保險契約副本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保險期間應自場地布置工作時起,至場地回復原狀時止;如活動因故改期或延長,保險期間應配合調整。
第 十一 條 申請人使用場地時,應遵守下列事項:
一、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不得擅自啟用燈光、音響、舞台及吊具等各項設備。
二、加裝照明燈或其他電器設備前,應先經主管機關同意。
三、製發識別證件前,應於預定使用日七日前提出樣本,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。
四、有設置售票處或張貼海報及其他文宣品之必要者,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為之。
五、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。
申請人使用場地、器材及設備應善盡保管義務,如有毀損應負擔修復或賠償費用。
申請人未善盡保管義務情節重大者,主管機關得於二年內不予受理同一申請人之場地使用申請。
第 十二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。
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附表
歸仁文化中心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
單位:新臺幣元
場地名稱 |
容納人數 |
項目 |
時段 |
平常日 |
週末及例假日 |
||
售票 |
不售票 |
售票 |
不售票 |
||||
演藝廳 |
六百 六十 |
場地費 |
上/下午 每場次 |
一萬五千 |
一萬二 |
一萬六千 |
一萬三千 |
晚間 每場次 |
一萬八千 |
一萬五千 |
一萬九千 |
一萬六千 |
|||
清潔費 |
每場次 |
一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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綵排、裝拆台費 |
每小時 |
一千二百 |
|||||
空調費 |
每小時 |
一千三百 |
|||||
多功能劇場 |
|
場地費 |
每小時 |
一千 |
|||
空調費 |
每小時 |
七百 |
|||||
會議室 |
|
場地費 |
每場次 |
一千八百 |
|||
清潔費 |
每場次 |
二百 |
|||||
空調費 |
每場次 |
一千 |
|||||
研習教室 |
|
場地費 |
每場次 |
一千三百 |
|||
清潔費 |
每場次 |
二百 |
|||||
空調費 |
每場次 |
五百 |
|||||
廣場 |
|
場地費 |
每場次 |
四千 |
|||
清潔費 |
每場次 |
一千 |
備註:
一、演藝廳之綵排、裝拆台費及空調費用之計算,如有逾一小時而未滿一小時者,每逾三十分鐘以一小時計。
二、每場次歸仁文化中心場地使用以三小時為一基數,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,超出三小時另加收一場次之場地使用費。
三、各場次時段:
(一)上午九時至十二時;下午二時至五時;晚間七時至十時。
(二)申請人如有特殊情形,經主管機關同意後,晚間使用時段得延長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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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歸仁文化中心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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