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本府財政稅務局112年9月1日南市財綜字第1121750576D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次宣導內容:(一)112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及各項減免申請期限至112年9月22日止。(二)109及110年因疫情出境逾2年戶籍遭遷出,可於112年9月22日前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